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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业务收款和进口业务付款时使用人民币结算。主要分为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边境贸易、其他贸易、离岸转手买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下集中收付等。
主要政策依据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企业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居民机构与非居民在服务贸易的国际交易中,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包括加工、运输服务、保险服务、旅行、建设、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等。
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主要包括收益与经常转移跨境人民币结算两项。收益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因资本的借贷或投资等所产生的利息、股息、利润以人民币汇出或汇回。经常转移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单方面、无对价的人民币收支,即资金在国际间移动后并不产生归还或偿还的问题,如侨汇、年金、赠与、税收、赔偿、援助、外债自愿减免、偶然所得等。
主要政策依据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1.境内非金融企业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用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开展设立、并购和参股境内非金融企业的直接投资结算业务。
境外投资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时,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合规性信息登记及资金的汇入和汇出业务,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资金用途管理
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2.再投资管理
(1)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循
资本金账户使用规定。
(2)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在符合现行规定且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循资本金账户使用规定。
(3)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循资本金账户使用规定。
主要政策依据
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选择现行“投注差”跨境融资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可以向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借款,其本外币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人民币借款按发生额计算占用规模。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借款总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具体参见“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
主要政策依据
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简称9号文)规定,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对于企业跨境融资实行以净资产为基准的管理机制,企业在融资上限内自主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企业跨境融资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企业适用范围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投注差模式”)和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
3.中资企业:中资企业跨境融资无需事前审批额度,可直接按照9号文规定的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从境外融入资金。
跨境融资额度计算
1.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其中,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3.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经审计的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其中: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25。
4.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境外同业外币存放、外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外币往来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被动负债(企业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集团内部资金往来;自用熊猫债;转让与减免。
5.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
业务办理流程
境内企业签订跨境融资合同后,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之后的开户、提款、还本付息、销户等操作均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经境外直接投资或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行为。
主要政策依据
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
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放款人与放款对象应满足的条件
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境外放款额度计算
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提前还款额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币种转换因子为0.5。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动态调整。经办行和放款人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放款余额不超过其上限。
业务办理流程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放款合同后,放款人需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外汇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之后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放款以及款项收回、销户等业务。资金、利率、期限及展期相关要求.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必须大于零。
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内,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境外放款可以展期,但原则上同一笔境外人民币放款展期不超过一次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1.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2.跨国企业集团指定境内成员企业或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跨国公司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选择境外成员企业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对于自贸区版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应选择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
3.境内成员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全国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全国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境内外成员企业不能包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净流出)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其中,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全国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调控需要对净流入、净流出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进行动态调整。结算银行和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净流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资金汇出、汇入应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主办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向境内外成员企业调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银行为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提供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1.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开办主体: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
金额/地域限制:按照业务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无金额/地域/境外交易对手国别限制
2.经批准的资本项目
(1)境外投资者前期费用
开办主体: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金额/地域限制: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办理
(2)境外投资者再投资费用
开办主体: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金额/地域限制: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办理
(3)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开办主体:境内中方自然人股东
金额/地域限制: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办理
(4)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
开办主体:境内中方自然人股东
金额/地域限制: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办理
(5)沪深港股票通
开办主体: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
金额/地域限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一定金额的境内个人可以投资港股
3.其他
(1)香港居民(同名)汇入及未提用部分的汇回
开办主体:香港居民
金额/地域限制:同名每人每天80000元,香港汇入
(2)澳门居民(同名)汇入及未提用部分的汇回
开办主体:澳门居民
金额/地域限制:同名每人每天80000元,澳门汇入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汇款及未提用部分的汇回
开办主体:台湾居民
金额/地域限制:台湾汇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1.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稳步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提升人民币可兑换程度。
3.坚持“本币优先”原则,鼓励人民币跨境使用。
4.业务推动与防范风险并重,完善宏观审慎监管,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5.未雨绸缪,不断完善人民币国际化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优质企业在银行办理以上业务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优质企业认定及退出标准
优质企业由山东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根据企业的成立时间、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内控管理机制、遵纪守法情况等指标,各成员银行共同评估并征询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后确定。自律机制按监督组织各成员银行对优质企业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
档案留存
优质企业提供或留存的交易单证、资料等可以是纸质形式或符合法律法规的电子形式,并保证所有单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提供或留存的交易单证、资料等如为电子形式,企业应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并满足便利化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优质企业可自主选择企业自留档案或银行留存档案,一旦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变化。选择企业自留方式的,企业应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至少5年,便于必要时进行事后查核。选择银行留存方式的,企业应于资金实际收支后最长45日内向便利化银行提交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如需延长时限,需向经办银行提交正式书面说明。
风险防控
采用银行留存交易单证、资料方式的,银行应每年对本行经办所有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至少实施一次自查。采用企业自留交易单证、资料方式的,银行应事后对可信企业进行现场回访或抽查,也可两种方式组合使用,以了解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抽查或回访至少每半年实施一次。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2.山东省外汇及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2021年版)(山东省外汇及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
可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主要是指对可信企业真实、合法的业务,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全部资料时,业务经办银行可以根据凭企业出具《跨境人民币业务限时容缺办理承诺函》(承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齐办理业务当时无法获得的单证、资料等),及早为企业办理业务。可信企业名单无需事前确定,经办银行可自行选取守法自律、实体经营、长期稳定地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随时评判,审慎评估、自担风险。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 <山东省跨境人民币可信企业便利化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济银发〔2020〕101号) 山东省跨境人民币可信企业便利化试点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二、开展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相关规定:
(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登记及复核,由企业注册地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事后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可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名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相互划转资金。
(四)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釆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
(五)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如达成交易,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可作为后续产权交易的价款或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划入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如交易不成功,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应原路汇回。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其他涉及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保证金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由境内第三方机构接收人民币交易价款的业务活动,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资金划转。
(六)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确保境外投资者利润所得依法自由汇出。
五、便利企业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 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银行应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有关规定,在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时,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一)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二)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三)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一)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三)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四)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五)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六)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七)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一)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的长期货币战略之一,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权、话语权和国家金融安全。顺势而为,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具有客观必要性、历史必然性、现实紧迫性。党的“十四五”规划建议也明确提出要“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充分发挥人民币国际化服务实体经济需求、助推山东省涉外经济发展的作用,结合山东实际,现就鼓励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本币优先,优化政策环境。积极落实各项鼓励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推进贸易及投融资便利化。
1、鼓励本币跨境结算。贯彻银发[2018]3号文要求,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而且要更加便利。
2、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拓宽银行资金资本项下输出贸易项下回流的渠道和路径。缩减负面清单,允许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购买低风险理财、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开展境内再投资。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
3、支持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制造企业积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4、积极支持辖内自贸试验区、先行示范区等特殊经济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应用。对于交易环节真实合法性得到确认的金融机构间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允许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二、立足服务实需,拓展本币使用。坚持服务实需,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积极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
1、让优质企业享受更优质的服务。对于山东省和青岛市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确定的名单内优质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山东省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执行优质企业便利化相关政策。
2、鼓励支持重点领域的人民币跨境使用。针对我省橡胶、原油、铁矿石、农产品等大宗商品进口规模较大的特点,成立主要大宗商品进口企业人民币计价结算工作专班,完善配套金融服务,稳步提升我省大宗商品贸易,尤其是天然橡胶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水平。
3、鼓励支持重点企业的人民币跨境使用。以央企、国企和大宗商品进口民企等重点企业和境外承包工程类企业为突破口,建立辖内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重点企业名单,形成常态化的业务辅导机制,培育市场主体人民币结算习惯,推动提高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计价结算占比。
4、鼓励支持面向重点国家和地区拓展人民币跨境使用。积极扩大山东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经贸合作及人民币跨境使用,关注辖内“走出去”企业情况,以山东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境外投资龙头企业为抓手,扩大对外投资合作中的人民币跨境使用。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为山东开展RCEP相关经贸合作提供人民币使用便捷条件和通道。以货物贸易等经常项下交易为重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力争对东盟各国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增速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5、配合推动中(鲁)日韩经贸合作。发挥山东省与韩国、日本临近的区位优势,大力推进中(鲁)韩、中(鲁)日之间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双边本币结算业务。充分发挥青岛、烟台、威海与韩国的合作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打造中韩(烟台)产业园、威海中韩自贸区等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扩大中韩“闭环”交易中的人民币跨境使用。继续鼓励扩大货币互换项下韩元贷款业务。
三、切实简化手续,优化金融服务。坚持政策能用尽用、业务能办尽办、手续能简尽简,全面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山东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力“六个突破”。
1、推行可信企业便利化。切实体现金融“放管服”要求,以真实、合法为基础,允许各金融机构对可信企业自主采取限时容缺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并适用审慎包容监管,充分体现风险为本理念和“四个同等效力”(即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同等效力、异地办理与本地办理同等效力、书面承诺与实际材料同等效力、事后提交与事前提交同等效力),灵活处理实际问题,全面提升业务便利化程度。
2、支持业务办理电子化。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制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替代《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银行可在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真实、合规、使用唯一以及规范留档备查的前提下,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3、精简业务办理提交材料。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的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4、鼓励银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贴合市场需求,积极创新人民币跨境使用新产品、新工具。指导辖内商业银行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贸易投资人民币计价结算工作中为同业及企业提供人民币金融服务,重点提升工、农、中、建、交等中资银行提供面向周边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意愿和能力。
四、遵循合法有序,防控业务风险。加强监管保障,确保跨境人民币业务真实合法、规范有序。
1、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将重点监管企业的范围从出口货物贸易扩展到包括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在内的全部跨境人民币结算。督导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借助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重点名单审核,切实防范风险。
2、保持监管力度。指导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和操作细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加强跨境资金的监测分析,对监测中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排查、核实。人民银行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和综合执法检查计划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3、不断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建设,不断推动完善和落实自律规范,通过风险提示、案例通报等方式增强自律机制约束力。
五、发挥协同合力,畅通政策传导。加强部门合作,着力政策传导,推进政银企联动,促升社会共识。
1、突出业绩导向,改进工作考核。将跨境人民币同比增长额、增长率、占本地国际收支总量的比例作为基本考核指标,落实银发[2021]32号文件《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2021)》有关要求,以适当方式将“各地方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提高人民币结算占比情况”纳入政府部门考核。
2、继续推动跨境人民币“面对面”“一对一”政策宣传双机制,量化保障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持续巩固本币跨境使用的市场基础。指导各级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有效开展政策宣讲活动。
3、做好重点政策传导和解读,切实疏通跨境人民币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继续开展“一对一走国企”专项行动。积极宣传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提高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的认同度和便利感。
4、多方联合,同向发力,共同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稳慎发展。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外汇局以及发改委、商务厅、国资委、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联系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丰富政策宣传手段,形成政策支持合力。自贸区办公室、产业园管委会等部门也要发挥直接面向涉外企业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使用,更好满足外经贸企业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积极意义。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及时摸排和对接行业企业需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针对性举措,着力解决外经贸企业“急难愁盼”,为人民币跨境使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促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境内再投资,便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人民币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确需支付款项汇出,支持我与周边国家(地区)、RCEP区域内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鼓励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真实、合规的跨境贸易投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人民币结算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将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措施纳入相关领域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及相关考核目标。
三、更好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需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梳理反映企业人民币投融资需求,推动银企精准对接。鼓励银行境内外联动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商业原则降低人民币融资成本,支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对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鼓励银行通过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资金集中处理、归集管理和余缺调剂需求;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并结合贸易特点进一步创新产品服务。
四、因企施策增强企业获得感。有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鼓励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间共享优质企业名单。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认定一批示范企业等形式,强化激励效应。积极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首办户”,扩大覆盖面。着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便利其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境内外、上下游企业更多使用人民币,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动国有企业带头,集团内部境内外企业往来积极使用人民币。
五、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进一步丰富人民币使用场景,重点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立足定位,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国际性展会等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一体化”配套综合金融服务。扩大境外经贸合作区人民币使用,支持银行入驻设点,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跨境人民币服务,促进人民币在岸离岸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六、持续完善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根据外经贸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产品服务,提供交易撮合、支付结算、财务规划、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提供更多人民币保值增值工具,培育境内外主体人民币使用习惯。鼓励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提升便利性和资金到账效率。强化保险保障,通过扩大覆盖面、优化承保条件等方式,加大对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险承保力度,支持企业投保或续保时以人民币作为收付币种。
七、发挥资金基金引导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撬动更多资源,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支持跨境贸易投资更多使用人民币。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做好项目对接,为符合条件的人民币贸易投资项目提供股权融资支持。
八、提升政策宣传培训实效。鼓励各地创新形式开展多样化宣传和培训,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专家授课、编写案例、发倡议书、录短视频、推二维码等形式,进一步促进银企对接,扩大政策受益面。加强银行内部宣传培训,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设立示范岗位、举办技能竞赛等形式,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水平,着力强化银行基层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能力。
九、凝聚跨境人民币工作合力。加强横向协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沟通、强化协同,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自律机制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共享信息、交流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加强纵向联动,推动政策向市县区传导,确保在基层落地见效。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商务部(财务司)、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