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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开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只交存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差额部分由具备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担保或者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后由我行对外开出信用证业务,包括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改善谈判地位。开立信用证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增强了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2、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的质量;
3、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付款前减少自由资金的占压。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在我行有授信额度的进口企业。
1、开证申请人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
2、进口开证业务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开证金额及付款期限符合正常的贸易需求;
3、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我行有足够授信额度;
4、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产负债率情况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无欠息、呆滞、呆账贷款;
5、企业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良好;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