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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贷款业务分为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和出口合同/订单打包贷款。
出口信用证打包放款是指我行凭境外银行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按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向受益人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加工及装运等环节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出口合同/订单打包放款是指我行凭借国内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或订单,按照出口贸易合同或订单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该出口贸易合同或订单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加工及装运等环节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1、用于满足出口商在信用证或合同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2、减少资金占压,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均不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可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在我行有授信额度的出口企业。
申请办理打包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用于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及合同/订单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出口商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
4、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5、符合我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的要求;
6、对外履约信誉好,在我行无不良结算记录;
7、有经常性、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良好;
8、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收付汇状况良好;贸易性企业出口货物有销路,市场前景良好。